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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关于印发《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陕价行发〔2013〕39号
各设区市物价局、财政局,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、财政局,各会计师事务所:
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《关于印发〈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〔2010〕196号)转发给你们,并就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,请一并贯彻执行。
一、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,其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;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、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。
二、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《收费证》手续,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其收费项目及标准等信息,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。同时,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年度审计服务收费收入、支出及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等报省财政厅,由省财政厅统一汇总报送省物价局。
三、本通知自2013年4月起试行,试行期2年,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重新报批。此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。
附:陕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表
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
2013年4月8日